霍邱律师

-余浩

173346655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丈夫故去遗产起纠纷 古稀农妇法庭捍卫继承权

添加时间:2018年7月4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丈夫故去遗产起纠纷 古稀农妇法庭捍卫继承权

  庄河一古稀农妇刁某丈夫故去后,在按遗嘱处理遗产时,遭到持有伪造遗嘱的继子的百般阻挠,致使其无家可归。为捍卫自己的继承权,刁某将继子告上法庭。最近,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最终判决,刁某继承3间半瓦房和其他遗产。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无家可归 

  1993年12月,60余岁的刁某与大自己几岁的宋某登记再婚,走进了位于庄河市城山镇某村的宋某的家。此前,宋某有过两次婚姻。1970年长子小宋(宋某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结婚另居。1971年,宋某与第二任妻子孙某共同建造瓦房3间。长女婚后,于1987年和丈夫搬至宋某家,后在3间瓦房西侧接建瓦房1间。后长女夫妇迁出后。 

  1993年8月,孙某去世。1994年,小宋曾向庄河市城山镇司法所提出要求继承孙某的遗产,遭到宋某的拒绝。 1996年4月,宋某自书遗嘱1份,将4间瓦房、果树、立柜等指定由刁某继承。该遗嘱于同年5月经庄河市城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 

  1998年5月,宋某去世。刁某按遗嘱处理遗产时,小宋认为其不该继承遗产,于是前来阻挠,两人发生纠纷。后小宋强行拉走了家中的塑料管、钢管、塑料桶及部分板材等,致使刁某无法在自家居住。 

  对簿公堂 

  1999年4月,刁某将小宋告上法庭。今年8月1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二次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宋某的两个女儿也诉称,要求继承遗产,所得份额归小宋所有。而长女丈夫作为第三人则述称,4间瓦房西面1间是我与宋某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应归我所有。 在此前的一审诉讼中,小宋提供署名为宋某的遗嘱1份。内容是,原立遗嘱无效,家产中除小部分归宋某两个女儿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小宋所有,立遗嘱时间为1998年3月。庄河市人民法院委托庄河市公安局对两份遗嘱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小宋提供的遗嘱非宋某所写。 另查明:一审中,宋某两个女儿均表示放弃对父亲及继母孙某的遗产继承。 

  成功维权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瓦房西侧1间为宋某和孙某及长女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造,应为4人共有财产,其遗嘱处分了共有人财产,故该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小宋虽对其继母孙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在其提出遗产继承时,遭到宋某的拒绝,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期限。鉴于小宋提供伪造遗嘱,侵害了继承人刁某的利益,情节非常严重,故对宋某遗嘱外的遗产丧失继承权。而宋某的两个女儿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现提出翻悔,法院不予承认。 

  最终,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宋某的遗产3间半瓦房、两间厦子、2180元保险理赔款及其它物品由刁某继承,西侧半间瓦房归长女夫妇所有。 (文军 永斌 李社生)

  

联系电话:17334665566

全国服务热线

173346655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