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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合伙买房后分手 为房产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巫山婚姻律师  
  “大部分购房款是我付的,房产证却上没有我的名字,我要求确认房屋为两人共有”……日前,一对曾经的恋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争执着,这套房屋原打算当作二人的婚房。最终法官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小韩要求房屋共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韩说,2007年1月,他与女友小肖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沉浸在热恋中的两人为结婚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作为新房,并在5月份举办了订婚仪式。

  “当初是考虑结婚的,所以大部分的购房款都是我支付的,我还了好长一段时间的房贷呢,为买房我费了不少心。”小韩在法庭上对法官说。

  “我们在2008年3月分的手,之后的房贷就一直是我还了。”小肖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小韩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二人恋爱期间,未共同生活。小韩虽然提出双方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的主张,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结婚并不影响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小韩与小肖未共同生活,未形成共同生活的共有财产,亦未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故小韩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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