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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擅卖房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丈夫买了经济适用房后转手卖给同事,由于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妻子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将丈夫及其同事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彭某于2001年7月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于一年后拿到了房屋产权证。2003年5月彭某与同一公司的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协议。合同约定刘某向彭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彭某保证房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否则由彭某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04年2月,彭某的妻子起诉至法院称,彭某私自将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卖与刘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彭某、刘某均辩称,因为刘某的户籍不在北京,不能直接购买北京的经济适用住房,最初购买房屋时只是使用了彭某的名字,所有的购房款均由刘某支付。因此,应该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

  

  法院查明,彭某在购房的同时曾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表明刘某利用彭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刘某享有房屋产权,彭某不享有此房的任何权利,房屋所有款项由刘某承担。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彭某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彭某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视为彭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对于刘某提出的对于房屋的出资购买,法院认为应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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