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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添加时间:2018年1月8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子女最直接的启蒙老师。因此,法律赋予父母养育自己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应引导子女健康成长,促进其德育、智育与体育的全面发展。父母尤其应关心体力或智力发育不全的子女,为他们提供与智力或体力相适应的养育或职业培训。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有其特殊的作用。父母与子女间存在血缘联系,共同生活中联系紧密,使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和感染十分强烈。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他们,父母的言行常常成为子女仿效的榜样。家庭生活中,父母应对子女在思想上、品质上、生活技能上加以正确引导和教诲。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那种只养不教,甚至对子女的错误言行采取纵容、包庇的做法,都与法律的要求相违背。

  不仅如此,父母还应积极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条件与机会。适龄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此,父母应按时送子女到学校接受教育,并为其提供所需的费用,这也是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父母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子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0412]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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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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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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