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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存期间夫妻签约“承诺书”生效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7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导读:“我丈夫刚从学校毕业找工作那会儿,生活上基本都是我资助他,可没想到婚后他却有了别的女人。前不久我偶然发现,为此他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否则甘愿听我处置。可前不久我发现他依然和那个女人联系密切,我不知该怎么办,怎样才能让他兑现承诺书上的内容?”李女士。

  李女士:“虽然写了承诺书,他却依然和那女人联系密切,他们之间短信内容很暧昧,我怀疑他们之间已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知怎样才能将他的心收回来,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让他兑现所写承诺书的内容?”

  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的王向东律师。王律师认为:“李女士的丈夫所写的这份承诺书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可视为其丈夫给她的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立时,承诺书生效。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里所说‘约定’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其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承诺书)因举证困难就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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