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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侵权行为担责吗

添加时间:2017年4月30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几年前因感情不和与前夫离婚,离婚时协议三岁的儿子及全部共同财产都归他。今年5月份,儿子在与同学踢球时,将同学的眼睛击伤,经、住院治疗花费4000元。前夫找到我说,这几年做生意已负债累累,现在一人无力负担这么多的赔偿,希望我承担一部分。但我想我们已离婚,孩子及财产都归他了,我不应再管儿子的事。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律师的话:       首先告诉你的是,你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儿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离婚后,儿子虽与前夫共同生活,但与你的母子关系关未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岢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若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现在,你的儿子虽与其父共同生活,但由于他做生意赔了钱,负债累累,要承担4000元的赔偿费用确有困难。因此,如果你前夫所说属实的话,作为孩子的母亲,你有义务也应当与他共同承担儿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当然,至于你承担的份额,可由你们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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