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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两空,花心丈夫赔精光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28万元拴不住情人的心
  湖南省益阳市的廖海峻和盛雅琴是一对年轻的夫妻,有一个还在上幼儿园的女儿。廖海峻在一家网络公司的电脑中心当主管,盛雅琴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双方的工资都不低,生活过得平静而富足。
  然而,廖海峻没有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一切。
  情变出自办公室。廖海峻的下属中有一个叫周蓓的文员,长得妩媚动人,也是有夫之妇。双方虽然是上下级的关系,但廖海峻从不对她发号施令,还经常帮助她处理一些工作上的难题。一来二去,两个人的关系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2005年2月的一个星期五,下班时间一到,公司员工都匆匆离去,廖海峻和周蓓却心照不宣地留了下来。从这天起,两个人的关系就发生了质变。
  他们开始频频约会。感情最炽热的时候,廖海峻还对周蓓说,希望双方都能够与自己的配偶离婚,与对方结婚。
  可是,没过多久,廖海峻就冷静下来了。他觉得,还是应该保全自己的家庭,应该把周蓓定位为情人。然而,还没等他想好怎么对周蓓说,周蓓已经以“净身出户”为条件,迫不及待地与丈夫离婚了。随之,她很正色地对廖海峻说,“希望你兑现承诺”。
  廖海峻悔之已晚,只好采取拖延战术,谎称马上离婚会影响事业,还以物质利益诱惑她。廖海峻掏出20万元,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房子,让周蓓住在里面,还说这是他们未来的婚房。为了显示诚意,还把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周蓓。后来,又给了周蓓8万元现金。
  自从买了这套房子,廖海峻就频繁地奔走在两个“家”之间。
  即使这样,廖海峻还是很担心周蓓不甘心长期做他的情人。他老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他将无法证明这套房子是他买的,也无法证明他给过周蓓8万元现金,要是周蓓带走了这些财产,自己岂不是人财两空。于是,他骗周蓓写了一张承诺书:“如果我跟别人相好,将返还廖海峻28万元。”
  果然,廖海峻迟迟不跟妻子离婚,让周蓓很不快。周蓓一再谈起婚姻的话题,廖海峻要么闪烁其词,要么借故推托。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争吵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周蓓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接过了另一位男士李先生抛给她的绣球。

承诺书挽不回送出的钱
  2007年7月,廖海峻将正在新房中幽会的周蓓与李先生逮了个正着,并取得了证据。大吵一顿之后,周蓓正式向廖海峻提出了分手。
  无奈中,廖海峻拿着周蓓写的承诺书及周蓓与李先生相好的证据,向资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蓓归还属于他的28万元。
  在庭审中,围绕28万元的归属这个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廖海峻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条件的借贷关系,因为双方约定了终止借贷的条件。周蓓和别人相好了,应当视为他们签署的借款协议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周蓓理应按照约定归还这28万元。
  周蓓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廖海峻为周蓓购买20万元的房产和送给她的8万元现金,不是借贷行为,而是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赠与的钱财一经交付,便不得收回。廖海峻无权要求周蓓归还28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争辩得难解难分。
  然而,资阳区法院认为,周蓓出具给廖海峻的承诺书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廖海峻送给周蓓房子和现金属于赠与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廖海峻的诉讼请求。
  廖海峻很快提起了上诉。负责二审的益阳市中级法院也认为,廖海峻送给周蓓房子和现金属于赠与行为,并驳回了廖海峻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妻子的损失要让丈夫赔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廖海峻和周蓓打官司的消息及内幕很快就传到了廖海峻的妻子盛雅琴的耳朵里。这桩官司还没有完结,他的家里就炸开了锅。
  面对妻子的追问,廖海峻只好如实相告,并央求妻子原谅他。直到这时候,廖海峻还想保住这个早已被他糟蹋得不成样子的家。然而,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来,盛雅琴还是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起诉状中,盛雅琴请求法院将廖海峻送给周蓓的2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要求廖海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同样是资阳区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在庭审中,双方的辩论依然激烈。
  盛雅琴的代理律师认为,这2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廖海峻将28万元赠与周蓓,并未征得盛雅琴的同意,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周蓓收受的28万元中有一半是盛雅琴的财产。从一般常理来讲,周蓓应当知道这个道理。明知这是盛雅琴的财产还要收受,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原则,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这位律师还谈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他说,按照《婚姻法》,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盛雅琴有权要求廖海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廖海峻的代理律师对上述意见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辩驳。
  法院认为廖海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因此判准离婚,并判决廖海峻赔偿盛雅琴精神损失费1万元。至于廖海峻赠送给周蓓的28万元,法院认为,已有生效的判决将这笔钱判给了周蓓,这笔钱已经属于周蓓,不能分割。
  盛雅琴对判决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负责二审的益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廖海峻未经盛雅琴同意擅自赠与周蓓28万元,侵害了盛雅琴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判决廖海峻支付盛雅琴14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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