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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离婚程序需要的证据

添加时间:2017年4月6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很多涉及到第三者问题的,第三者插足离婚程序需要的证据一般为“保证书”单位证明等材料,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第三者插足离婚程序需要的证据。


  离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证据在证明力上相对大一些: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搜集另一方的证据,在动机上除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之外,往往是希望依据《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制度得到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何ν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有加以明确。因此,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举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明显不具操作性。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搜集第三者证据时要充分估计到取证的可能性以及调查取证的成本,以免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知识:第三者引起的离婚纠纷怎么办?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


  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


  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


  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么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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