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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伊斯兰教法主要门类之一。系关于穆斯林遗产继承法规的统称。因教派而异。逊尼派与什叶派各有自己的继承制度,自成体系。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亦有细微的差别。其有关规定以《古兰经》律例和圣训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解释不尽相同。主要内容包括遗产管理、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按经、训、教法规定的固定份额继承遗产,亦称份额继承制)、遗嘱继承等。为教法最复杂、最完整、详尽的一个门类。

  逊尼派继承法形成于9世纪阿拔斯王朝(750~1258)初期,以该派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为据。其特点是以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结合,既维护伊斯兰教前父系继承人的权益,又对从前没有继承权的母系亲属和部分父系亲属予以适当的照顾。其基本原则是:(1)按遗嘱处分遗产不得超过亡人全部净资产(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用后的资产)的1/3,这部分遗产用以周济曾以各种方式帮助过亡人的邻里、生前友好等,其余2/3按各自应得的份额在法定继承人中间分配。(2)优先满足以女性亲属为主的份额继承人,而父系继承人仅有权参加“析产”(即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遗产)后的“余产”的分配。但“余产”只是个不。确切的习惯用语,其数额通常很大,甚至是遗产的大部分,这部分遗产实际上是专门为父系男性至亲留置的。(3)同一级第的男子得2倍于女子的份额(《古兰经》4:11)。法律上就继承资格、继承人等级和继承顺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在执行中极为复杂、灵活多变。继承资格指法律总体上承认的继承权,原则上每一个人包括母腹中的胎儿,均有继承权。但有4方面的限制:(1)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2)直接或间接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者无权继承遗产。(3)奴隶无权继承自由人的遗产。(4)私生子无权继承生父的遗产。继承人等级决定继承遗产的顺序。全部继承人被划分为2大类7个等级。第1类为主要继承人,包括份额继承人(经、训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12类亲属)、父系继承人(实际享有优先权的14类亲属)和远亲3个等级。第2类为次要继承人,包括4个等级,即通过契约取得继承权的契约继承人、通过承认族亲取得继承权的认亲继承人、通过接受遗赠继承全部遗产的遗赠继承人(亦称唯一继承人)和作为最后继承人的国家(国家有权将无继承人遗产收归国有)。原则上不存在主要继承人时,次要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而实际上遗产分割经常是在份额继承人和父系继承人中间进行,通常按排除原则来决定实际的继承顺序和各自应得的份额。排除原则有三:(1)卑亲优于尊亲,尊亲优于旁系,男子优于女子。如父子同为父系继承人,但儿子为卑亲,故优于作为尊亲的父亲,儿子得5/6,父亲得1/6的固定份额。(2)同亡人关系更直接的排除较远的。如儿子与孙子同为卑亲,但儿子与亡人关系更直接,故排除孙子。(3)级第、亲疏完全相同的,按血缘关系远近决定是否有继承权。如同胞兄弟排除异母兄弟,异母兄弟排除同胞兄弟之子。由于实行排除原则,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中,唯有丈夫(或妻子)、儿子、女儿、父亲、母亲5类亲属为主要继承人,他们永远不被排除,并有权完全或部分地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什叶派继承法产生较晚,其法律实体源自对《古兰经》律例的不同解释,认为经典中关于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的定制(2:180)已为经中后来降示的固定份额继承制(4:7~12)所“停止”,故不承认遗嘱继承,不再照顾父系男性至亲的优先权,而仅以法定继承为依据。除亡人的遗偶(丈夫或妻子)作为固定不变的份额继承人(份额为1/4或1/8)外,其余继承人被划分为3个等级。第1等级为(1)父母和(2)直系子女;第2等级为(1)祖父母及(2)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第3等级为(1)叔伯父母及其父母、子女(2)舅父母及其父母、子女。继承顺序是:(1)三个等级之间实行排除原则,前一等级排除后一等级。(2)前两个等级内部两组继承人之间,同亡人关系密切的优先于疏远的,而地位相同的继承人之间(如父与母、子与女、兄与妹),则不问性别、不分先后,作为一组继承人对待。(3)作为远亲的第3等级内部,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同亡人关系最密切者排除所有其他继承人。

  中世纪,鉴于继承法中某些固有的缺陷,如法定继承只限于全部净资产的2/3原则,实际上损害了直系血亲的权益、不承认代位继承等,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习惯调整,家庭瓦克夫实际上即为继承法的一种调节和补充。但这种习惯调整带有随意性,经常引起混乱。20世纪以来,在西方法制的影响下,部分伊斯兰国家制定了新的继承法,有的国家还分别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与此相关的瓦克夫制度制定了新的单行法。新法规仍以传统继承法为基础,只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以使遗产继承更趋公正、合理。从总体上看,伊斯兰国家的遗产继承仍深受教法原则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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