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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何没要回女儿抚养权?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1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案情


  孩子判给男方抚养


  肖海和陶颖这对情侣大学毕业后都在北京找到了工作。结婚一年多后,陶颖怀孕了,生了一个漂亮女孩。为了照顾孩子她暂时辞去了工作。由于照顾孩子的压力大,夫妻二人之间冲突不断。


  转眼女儿已经三岁了,可以上幼儿园了,陶颖想重新找份工作,也缓解一下家里紧张的经济状况。


  陶颖在网上和以前的一位男同事为介绍工作的事情聊了起来,男同事询问陶颖的近况,陶颖忍不住将自己这几年的苦水倾吐了一番。两人微信不断。


  有一天,肖海悄悄查看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和短信,顿时火冒三丈,当即表示“日子过到头了”。而陶颖觉得自己并没有做什么对不起肖海的事,伤心不已,逆反心理愈发强烈。


  离婚已是定局,三岁的女儿成为他们离婚中最大的问题。肖海要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他有稳定的工作,能保证孩子的生活,他还可以让他父母来京帮助照顾孩子,孩子的户口也可以随自己落在北京;而陶颖现在没有工作,自己的生计还无法保障,买房子更是不可能的事,找到工作上班后,就无法照顾女儿,陶颖远在四川的父母不可能到北京来。


  陶颖经过内心挣扎和反复权衡,最后同意了肖海的意见,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由肖海抚养,陶颖每月付抚养费1500元。


  一晃三年过去了,陶颖不但在一家外企做了部门主管,还购买了一套两居室。虽然工作很忙,但她每个月都要去探视女儿两次,每次都强作笑脸送走女儿。


  有一天,陶颖来探视女儿,发现女儿手背上有一个烫伤的水泡,经过追问,她得知这是女儿吃饭时被溅出的汤汁烫伤的。陶颖在电话里跟肖海大吵一通,带着女儿回到了自己家。过了不久,由于公司安排去外地出差,无奈中陶颖只好又将女儿送到肖海那边,一路上女儿反复问她:“妈妈你为什么不要我了是我不乖吗”


  陶颖出差回来后,下定决心,打算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并且明确告诉肖海,由于你们不好好照顾女儿,抚养费不再支付。肖海当即提出,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就不再让陶颖见女儿,双方冲突更加激烈。最终,陶颖一纸诉状将肖海告上了法庭。


  抚养权变更被法院驳回


  陶颖认为,肖海在与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工作原因,不能亲自照顾,而是将女儿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致使女儿被烫伤,他根本没有抚养能力。


  肖海则表示,虽然自己工作繁忙,但每周都会陪女儿,并且将女儿安排到了封闭式国际幼儿园,在其出差时由爷爷奶奶接送,并不存在无抚养能力的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父母因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时,法庭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被告照顾女儿的时间有限,但他确是因为工作关系所致,并非恶意逃避法定义务,且其已为女儿提供了稳定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平时也尽到了关心和教育的义务,故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原告提出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心情可以理解,要求抚养女儿的积极行为也值得肯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仅涉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涉及父母的权利,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是不能随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陶颖的诉讼请求。


  诊断


  她为什么会败诉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指出,对于一个婚姻的解体,可能最让人难以割舍和纠结的就是孩子。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权归属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现实情况错综复杂,陶颖由于经济条件、收入状况等原因,放弃了抚养权,这本身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但是在她经济条件好转,又想要回抚养权的时候就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陶颖认为肖海因为工作不能全身心照顾女儿,而这个问题她自己也存在;女儿的烫伤并不是肖海及其家人故意为之,这种情况谁都不想发生,但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又很难完全避免,所以这并不能证明肖海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不尽抚养义务。在肖海已经尽其所能为女儿创造了较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情况下,陶颖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被驳回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但这起诉讼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当孩子长大后,再问陶颖,妈妈你为什么不要我的时候,她可以告诉女儿,妈妈为了抚养权争取过,妈妈是爱你的。


  什么情况下能变更抚养权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还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法律列举的上述三项情形之外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的不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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