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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保单未写明受益人 争夺赔偿金起纠纷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9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田强因病死亡后,获得12万元保险赔偿金。但因保单上没写明谁是“受益人”,其父亲、妻子、儿子、继女为谁能获得这笔赔偿金起了争执。近日,平阴县法院判决:四人均有权分得赔偿金。
  田强是济南某化工公司工人,2004年单位为员工投了人身伤亡团体保险,2005年田强因病死亡,获保险赔付12万元,但保单上未注明受益人。他与妻子方友义于1991年离婚。儿子田东征以及方友义与前夫所生女儿陈娟随母亲生活,儿子随后被母亲改名为项小毛。1993年,田强与方友义又住到了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田强的父亲田汉涛认为,方友义在未征得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孩子改名。项小毛已不再是田家子孙,不能继承这笔赔偿金。而方友义与儿子不是合法夫妻,他们只是同居关系。陈娟只是继女,更不是田家子孙,她们二人都无权继承儿子的遗产。
  方友义认为,她与田强是夫妻,只是没办理结婚证。儿子项小毛是田强的亲生独子,陈娟随她一起来到田强处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所以,这笔赔偿金应由他们三人和田强的父亲共同继承。
  法官认为,项小毛是田强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儿子姓什么并不是决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因此,项小毛依法享有继承权。
  而方友义与田强是事实婚姻关系。他们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元旦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宴请。依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所以,方友义也有继承权。陈娟随母到继父家生活,继父履行了对她的抚养义务。按继承法,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陈娟也有权分得这笔赔偿金。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是方友义、项小毛、陈娟、田汉涛,四人平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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