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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婚”后领证,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联名贷款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余浩,霍邱律师,现执业于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网友提问:

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当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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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联名贷款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案情

由于自己也在偿还银行贷款,颜女士的丈夫不愿意放弃对房子的权利,而颜女士也以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为由,不愿意与丈夫分割房产。除联名按揭买房外,颜女士母亲的出资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在颜女士看来,母亲的出资是针对自己,如果对方跟自己平分房产,似乎对母亲有失公允。

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

是不是房产证上显示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所有呢事实上并非如此。房产律师告诉记者,房产的归属情况婚前、婚后大不同。婚前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两个人另外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律师分析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称为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婚姻法》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当属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益,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共同财产之列。

就颜女士而言,该套房产是两人结婚之后购买,除非两人之间关于房屋产权有明确规定,否则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屋出售之后所得收益,应该由颜女士和丈夫两人平分。

颜女士母亲的出资行为发生在两人结婚后,应视为对颜女士夫妇两人的赠与,而非颜女士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尽管房产证上只显示了颜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表示这是颜女士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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