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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结婚证及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余浩,霍邱律师,现执业于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结婚证及流程

一、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结婚证及流程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

二、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

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①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②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并祝贺新人。

四、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怎么办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怎么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申请对于男女结婚登记是有要求的,如果不符合结婚要求就无法登记成功,在结婚之前要看清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对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实际内容有疑问,想要去弄清楚是就可以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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