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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哪些 丈夫婚内强奸构成犯罪行为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日 来源: 霍邱律师   http://www.wshyls.com/

  余浩,霍邱律师,现执业于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余浩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哪些

一.婚内侵权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抚养义务、尊重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其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结果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否则不但造成过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产生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相关拓展-侵权行为分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的行为。

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判例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为:“对财产的侵害”、“对个人的侵害”、以及“过失”三大类。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知道,婚内侵权行为有很多种,主要包括重婚,家庭暴力以及与他人同居等。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丈夫婚内强奸构成犯罪行为吗

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由于谭某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漫骂和殴打妻子。但令刘某更无法忍受的是,谭某的性生活方式十分粗暴,经常不顾刘某的身体情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使刘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2005年3月的某日晚,谭某在外与朋友饮酒后回到家中,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刘某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谭某对妻子一边拳打脚踢,一边不顾刘某的苦苦哀求,将刘某按倒在床上,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导致刘某卧床近两周才能下地活动。同年5月,刘某以强奸罪向法院告发了谭某。法院依法将谭某传唤并逮捕。谭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刘某是自己的妻子,有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义务,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是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男女结为夫妻后的确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不会因为在自己家以外的场所发生性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以卖淫嫖娼处罚。但是,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条件,丈夫没有权利任意支配、蔑视妻子的人格和意志,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码要求。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是表明他们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任何义务。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夫妻同居和发生性行为的义务。婚姻并不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公开地对男女两性关系的约束,使当事人之间的两性关系合法化。男女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产生包括“性权利”在内的特定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登记开始,就意味着双方相互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所以,不应把婚内性行为考虑在强奸范围之内。而以现代法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西方法学更认为是一种契约,它只表明婚姻当事人之间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人法律上讲并不应包含“性义务”。男女结为夫妻后,丈夫有要求与妻子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妻子是否同意。妻子并不是没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后也完全具有独立的人格,丈夫是没有权利强迫她的。

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能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那么,实施性暴力,构成婚内强奸的,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虽然理论和务实界对此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在本案中,谭某在违背刘某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显然构成强奸,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而且,谭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漫骂和殴打刘某,性生活方式粗暴,经常不顾刘某的身体情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使刘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已经构成虐待家庭成员,所以刘某也可以以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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